一、家政行业主要用工形式
(一)员工制
员工制的用工形式中,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人事相关法律的约束。若雇主需要聘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员工合同,由家政公司根据雇主的要求派遣合适的员工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此用工形式下,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仅仅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雇主向家政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家政公司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很多家政公司不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产生纠纷时,依然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这种未签订合同的用工形式仍会被认定为员工制。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2019)黔民申4741号再审裁定书对此进行过具体说明: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关系。无论构成书面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中介制
中介制即中介公司作为媒介,向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报告中介服务的机会,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公司形成中介法律关系,两方分别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中介合同。家政公司和家政公司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受到《民法典》有关中介合同的规定的约束。该种用工模式下家政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例如现实中可能存在某些家政服务人员有犯罪前科或者不良从业记录,家政公司应当如实告知雇主,由雇主作出选择。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家政公司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体检情况、真实的身份信息,是否有相应的经验等应当进行把关并告知雇主。
二、具体责任承担分析
下面将讨论在员工制和中介制这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下,如果遇到文章开头提到的纠纷,家政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造成雇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导致雇主人身或者财产损書,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家政公司需要基于雇佣关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在这种用工形式 下
通常情况下,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同样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家政公司需要基于雇佣关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的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由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即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三)家政服务人员自身受到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家政服务时受伤,家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违反了安全规定,导致受伤,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家政公司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家政服务人既可以要求家政公司,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劳务的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即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中介制的背景下家政公司面对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获得的利润也较少,所以还是应当根据家政公司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三、意见建议
1、需要有完善的合同。家政公司与不同主体,包括家政公司与雇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或者是家政公司与其他主体,都应当有完善的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后续的争议风险。
2、注重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的相关审核。比如对于家政服务人员,需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体检情况、真实的身份信息、是否有相应的经验等应当进行把关。对于雇主,则需要了解雇主的身份信息以及雇佣目的。
3、对于上文提到的家政公司赔偿责任风险方面,可以考虑选择投保某些商业保险来分担一部分风险,
4、如果采用中介制的用工形式,家政公司应当不做类似员工的考勤和代发工资等管理工作,避免在未来产生纠纷时用工形式成为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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